赣州市政府令
(第43号)
《赣州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5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五年六月三日
赣州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培育本市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促进本市产权交易市场与省内外产权交易市场的接轨和资源优化配置,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择本市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产权交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受地域和产权所有制性质的限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权,包括有形和无形资产产权。
本办法所称本市所属国有、集体产权,包括本市所属乡镇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的有形和无形资产产权。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是指财产所有权人或者抵(质)押权人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将有形和无形资产产权进行有偿转让。
本市所属国有、集体产权,除政府无偿划转外,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市场进行。
第五条 产权交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对员工安置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产权交易机构
第七条 赣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是经赣州市政府批准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有条件的县(市)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产权交易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产权交易机构)。
第八条 产权交易机构的业务职责是:
(一)提供产权交易信息、咨询服务;
(二)承接选择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产权交易的业务;
(三)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