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政府令
(第44号)
《赣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6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二OO五年六月三十日
赣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交易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 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交易实施管理。
各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利用房地产交易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六条 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除符合建设部《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
十二条所列的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形外,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