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以出让、租赁或者作价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首次转让;
(七)法律、法规允许的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交易;
(八)依法应当进入土地交易场所进行的其他土地交易。
第七条 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将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以外的其他土地交易,也直接或者委托进场交易。
第八条 土地交易机构办理土地交易业务,必须按审批权限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政府批准,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三章 土地交易方式
第九条 土地交易可以采用拍卖、招标、挂牌、协议方式进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作价入股,一般应当按照拍卖、招标、挂牌、协议的顺序选择交易方式。
第十条 土地交易活动中,拍卖、招标、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按照《
赣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执行。
第四章 土地交易程序
第十一条 除土地出让交易外,让与人应当到土地交易机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土地使用证或者抵(质)押权人同意让与的有关文件;
(二)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交易,集体土地所有人的同意文件;
(三)表明让与人身份的有效证照;
(四)让与宗地的用途、性质和规划设计条件等文件材料;
(五)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土地交易机构要求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有意受让土地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到土地交易机构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表明竞买人、投标人或者协议人身份的有效证照;
(二)受让土地使用权必要的资质、资信证明;
(三)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土地交易机构要求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下列土地交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政府征收、征用和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土地收购储备机构直接到土地交易机构登记或者委托土地交易机构进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