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赣州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

赣州市政府令
(第45号)


  《赣州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二OO五年七月十五日

  赣州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建立和培育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促进我市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交易,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入股、交换、抵押,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交易。
  第四条 土地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土地交易机构及业务范围

  第五条 市、县两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土地交易机构,承办土地交易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提供土地交易信息、咨询服务;
  (二)接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和其他单位、个人申请,具体组织实施土地交易行为;
  (三)为土地交易提供场所;
  (四)为土地交易结果出具凭证;
  (五)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土地交易的重大情况。
  第六条 下列土地交易,应当在土地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一)房地产开发、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政府征收、征用和储备土地的出让;
  (三)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四)为实现抵押权进行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五)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