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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章江新区征地及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十四条 选择宅基地返迁安置的,被拆迁人应当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按每户不超过150平方米的标准在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区外返迁宅基地安置。其中与原住宅主房屋土地同等面积的返迁宅基地互不补偿;原住宅主房屋占用土地超出150平方米的部分,由征地单位按每平方米430.5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原住宅主房屋占用土地不足150平方米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每平方米720元补足差价后,再进行宅基地返迁安置。
  第十五条 征地单位按每户500元的标准向被拆迁人支付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征地单位对选择房屋安置的,按每户每月300元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提供安置住房;对选择宅基地返迁安置的,按每户12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六条 拆迁住宅主房屋的附属房屋一律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独立厨房、厕所、洗澡间、杂物间、牛栏、猪栏等附属房:砖混结构,每平方米12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70元;土木结构,每平方米50元;
  (二)简易房:每平方米30元。
  第十七条 拆迁附属建(构)筑物一律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围墙:砖质,每平方米30元;土质,每平方米15元;
  (二)水池:每立方米50元;
  (三)挡土墙:每立方米50元;
  (四)水泥坪:每平方米6元;
  (五)沉井:每立方米50元;
  (六)手压井:每口200元;
  (七)沼气池:每个1000元;
  (八)水泥电杆:10米以上(含10米),每根1000元;8至10米(含8米),每根800元;8米以下,每根600元。
  第十八条 拆迁房屋需要迁移电话、闭路电视的,分别按每户158元、12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第十九条 征收土地时,地上已经种植青苗的,一律按下列标准向青苗所有人进行补偿:
  (一)蔬菜基地,每亩0.2万元;
  (二)精养鱼塘,每亩0.25万元;
  (三)耕地,每亩0.16万元;
  (四)水生地、有林地,每亩0.15万元;
  (五)疏林地、柴草山,每亩0.12万元;
  (六)果树等按株数补偿(补偿标准见附件《果树、茶树青苗补偿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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