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确定廉租住房房号后,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向申请家庭发放《赣州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申请家庭拒绝接受《赣州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的,视为自动放弃本年度承租廉租住房资格。
第二十一条 摇号落选的申请家庭,今后仍需安排廉租住房的,可不再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凡经审核符合申请受理条件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直接进行公示,不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时,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房地产管理局。
第二十二条 廉租住房的承租人确定后,申请人应当代表申请家庭与或者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其他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赣州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租赁期限、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廉租住房承租人原系直管公房承租人的,除直接改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外,都应当交回原承租的直管公房。拒不交回的,取消廉租住房承租资格。
第二十四条 合同到期后需要继续租住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前的1个月内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续租申请,如实申报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承租条件的,与承租人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应当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取消其承租资格,并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状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证明的;
(二)租赁期满时,家庭人均收入已超出市政府确定的租住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标准的;
(三)承租人搬离、迁出市中心城区或者另行购置住房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建筑结构、设施、设备和使用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他人的;
(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或者连续六个月不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的。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在家庭人口减少后,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其调整到面积更小的廉租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