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需要租住廉租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居住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申请家庭成员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收入证明;
(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租住公房或私房的租赁合同,无房户应特别注明;
(三)申请人家庭户口簿及与申请人同住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或补正的全部内容。
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送市房地产管理局。
第十六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会同市(区)民政、市公安部门,以及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核实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和住房情况。申请家庭、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第十七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章贡区政府、市(区)民政部门及市公安、财政、监察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负责对廉租住房申请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第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经核实异议异议不成立的,应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登记的理由。
第十九条 已登记的申请家庭户数少于或者等于配租的廉租住房数时,申请家庭即为廉租住房承租人;已登记的申请家庭户数多于配租的廉租住房数时,在优先安排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家庭的情况下,其他申请家庭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廉租住房承租人。
承租人确定后,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按照其常住人口数确定承租廉租住房户型,再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廉租住房房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