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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五、进一步规范管理,做好外省市电梯生产单位在沪从事电梯维保业务的安全监管工作

  外省市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在我市开展电梯维保业务的,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从事经营活动的注册、登记手续,其基本条件要符合《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规定,并保证发现电梯故障后及时予以排除,特别是在接到电梯关人故障报告后须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完成排险救援。

  六、各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要将本意见的相关要求宣贯到每一个电梯生产单位,并在使用单位中进行广泛宣传。每年12月下旬以前各区县特种设备监察机构须汇总上报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单位的年度检查情况(具体上报内容见附件1),市局进行汇总后将对其中的重要项目统一进行公告。

  附件: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年度检查情况汇总表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年度检查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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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单位名│单位地│许可│许可级别│ 业务量 │一次检│持证│用户│电梯关│电梯│电梯│投诉│
│号│ 称 │ 址 │证书│ /项目 │    │验合格│人员│满意│人故障│事故│应急│次数│
│ │   │   │编号│    │    │ 率 │ 数 │ 度 │ 次数 │ 数 │救援│  │
│ │   │   │  │    │    │   │  │  │   │  │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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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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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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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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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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