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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安徽省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二、对节能降耗进展情况进行监测
  (一)对全省以及各地区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监测指标:单位GDP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GDP电耗及其降低率;单位产品能耗,重点耗能产品产量及其增长速度;重点耗能行业产值及其增长速度等。
  (二)对主要耗能行业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主要耗能行业包括: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化工、火力发电、造纸、纺织等。
  监测指标:单位增加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
  (三)对重点耗能企业的监测。
  重点耗能企业为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
  监测指标:单位产品能耗,能源加工转换效率,节能降耗投资等。
  (四)对资源循环利用状况和“十一五”期间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建设情况的监测。
  监测指标:资源循环利用指标,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节能量。

  三、对地区单位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质量的监测
  (一)对GDP的监测。
  第一组:地区GDP总量的逆向指标,用于检验GDP总量是否正常。
  1.地区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
  2.地区各项税收占第二和第三产业增加值之和的比重。
  3.地区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增加额占GDP的比重。
  第二组:与地区GDP增长速度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现价GDP增长速度是否正常。
  1.地区各项税收增长速度。
  2.地区各项贷款增长速度。
  3.地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
  4.地区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
  第三组:与地区第三产业增加值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第三产业增加值是否正常。
  1.地区第三产业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
  2.地区第三产业税收收入增长速度。
  (二)对能源消费总量的监测。
  1.电力消费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用以监测终端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2.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占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用以监测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是否正常。
  3.火力发电、供热、煤炭洗选、煤制品加工、炼油、炼焦、制气等加工转换效率,用以监测涉及计算各种能源消费量的相关系数是否正常。
  4.三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增长速度、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用以监测各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量增长速度与增加值增长速度是否相衔接。
  5.主要产品产量、单位产品能耗,用以监测重点耗能产品能源消费情况。
  有关数据评估办法、核算制度等,由省统计局另行印发。

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工作方案
(省经委)

  一、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市政府和153户省重点耗能企业,其中全国千家重点耗能企业33户,省百家重点耗能企业120户(以下简称全国千家企业、省百家企业)。
  (二)考核内容。省政府与各市政府、153户重点耗能企业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指标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省政府与各市政府、153户重点耗能企业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分别依据省统计局核定的各市能耗指标和省经委认可的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市和153户省重点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79分)、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二、考核程序
  (一)上年年底或当年年初,省政府与各市政府、153户重点耗能企业签订当年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年度节能目标。
  (二)每年3月15日前,各市政府将上年度本地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上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经委(省节能办)。省经委会同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市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5月底前上报省政府。对各市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由省经委向社会公布。
  (三)对全国千家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由省经委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经委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千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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