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强化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强化畜产品源头监管,建立畜产品质量检测和监管体系。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违禁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行为。各级畜产品质量监测中心要完善检测手段,加强对兽药、饲料及添加剂的检测工作,其所需检测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面提升动物检疫水平,严把产地、运输、屠宰、市场检疫关口。规范家禽交易行为,实行集中批发、集中屠宰、白条上市。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行畜禽标识制度,健全牲畜信息档案。逐步推行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实行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十八)加强畜牧执法体系建设。认真贯彻实施《
畜牧法》、《
动物防疫法》等畜牧业法律法规。加强检疫队伍建设,完善兽医、饲料监管机构。
七、努力优化发展环境,营造畜牧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十九)加大畜牧业资金投入力度。各地要切实加大对畜牧业的投入,建立以财政资金为导向,社会投入为主体,金融贷款为补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市级财政用于畜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要逐年增加,采取“以奖代补”方式重点支持畜禽品种改良、高效养殖模式推广、畜牧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和人力资源建设。各县(市、区)要建立畜牧发展专项资金,积极支持畜牧业发展。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科技兴农等资金要安排畜禽标准化养殖基地、畜牧科技示范园区和畜禽粪便污水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积极争取国家、省对畜牧业的投入,对中央和省扶持畜牧业发展的项目,各地要按规定落实配套资金。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畜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符合产业政策和贷款条件的畜禽养殖、加工和饲料生产项目,要优先安排信贷额度,适当简化手续。加大对养殖农户的小额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实施大户担保、农户联保和房屋抵押等多种担保形式。对规模养殖场和龙头企业贷款给予适当贴息补助。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现代畜牧业建设,建立多元化融资渠道。要加大检查、监督力度,确保对畜牧业投入的项目资金、财政补贴及信贷资金切实用于畜牧业发展。积极开展畜禽养殖保险,全面开展能繁母猪保险,鼓励、支持保险公司大力开拓其他畜禽保险品种,增强畜牧业抵御市场风险、疫病风险和自然灾害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