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被聘用的驾驶员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双方应当签订荆门市中心城区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规范经营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并报运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不得选聘已签订服务协议的在岗人员或被运管机构收回服务监督卡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 服务监督卡应实行审验制。审验不合格的,运管机构应收回服务监督卡,其人员必须参加培训学习经考核合格后重新申领服务监督卡。
超过有效期限未接受审验的,服务监督卡自行失效,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在营运服务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租车车况良好,设备齐全;
(二)车容车貌整洁美观。保持车厢、行李厢整洁卫生无污损。使用统一的座椅卫生背套,保持座椅卫生背套整洁干净。不在车厢内乱挂其它杂物;
(三)随车携带相关证件;
(四)在仪表盘右端固定卡座上摆放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不得污损或遮挡服务监督卡;
(五)服装整洁,仪表端庄,服务热情,语言文明,待客礼貌。不得在车内吸烟,不乱扔废弃物;
(六)空车待租时应显示空车待租标志,夜间同时启亮空车待租标志和顶灯,乘客上车后应启动计价器;
(七)对老、弱、病、残、幼、孕以及急需抢救人员等特殊乘客优先服务;
(八)按照乘客要求或合理的线路行驶,不得故意绕道,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招揽他人同乘;
(九)不得在禁止停车的路段停车上下客、候客或揽客,不得超过核载人数运送乘客;
(十)按计价器显示的金额进行收费,不得擅自压价、抬价;
(十一)按规定使用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不得转让、转卖、涂改、伪造票据或使用假票、废票;
(十二)不得敲诈、刁难乘客,不得利用出租客运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十三)拾到乘客遗失的钱物应及时归还失主,无法归还时应上交所在企业或运管机构;
(十四)遵守公共场所秩序,按序出车,不得欺行霸市,强拉强运,不得无故拒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