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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7]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中心城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9月30日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荆门市中心城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根据《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及从业人员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具体负责本市中心城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物价、建设、质监、财政、环保、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公平竞争、合法经营、方便群众的原则。

  鼓励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实行规模经营。鼓励和推进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科技进步,逐步建立和完善先进的指挥调度和监督管理系统。

第二章 经营权管理

  第五条 市中心城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经营权管理实行一权一车制度。

  第六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有偿使用实施方案,按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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