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政府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灾区,视察灾情,慰问灾民,指导抗灾救灾工作。市民政局由局主要领导带领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4)调拨救灾款物
(5)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市民政局副局长)提出终止建议,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终止四级响应。
6.5 紧急应急措施
在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中,灾区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对应急救助过程中产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事后按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予以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6.6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正确导向的原则。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救灾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
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形式。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灾后救助
县级民政部门每年9月(1月)下旬开始调查冬令(春荒)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
市民政局会同县级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根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政府的请求拨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市财政局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灾民救助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的需政府救济灾民,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实施开仓借粮。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