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紧急调拨救灾款物
(7)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8)以市委、市政府名义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局长)提出建议,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指挥长决定终止一级响应。
6.2 二级响应
由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救灾工作。
(1)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迅速投入运转并立即开展以下综合协调工作: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政府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指导救灾工作;市民政局协调有关部门,派出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协助转移安置灾民,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紧急调拨救灾款物
(4)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5)组织救灾捐赠
(6)随时落实市政府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局长)提出终止建议,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指挥长决定终止二级响应。
6.3 三级响应
由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常务副指挥长坐镇指挥,立即开展以下协调工作: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政府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灾区,视察灾情,慰问灾民,指导抗灾救灾工作。市民政局主要领导带领工作组,在灾情发生后第一时间内,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调拨救灾款物
(4)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5)开展救灾捐赠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局长)提出终止建议,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决定终止三级响应。
6.4 四级响应
由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2)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向指挥部领导报告灾情及救助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