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a、境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依法设立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b、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当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协助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取区域封锁、动物扑杀和消毒等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4.3.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后,由当地县级政府启动疫情应急预案。
县(市、区)政府根据本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县(市、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对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及时采取有效防控应急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本级政府和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报告。
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提供技术支持。
4.3.5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4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5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指挥部批准宣布,或经省指挥部委托由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组织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组织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宣布,并向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市、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组织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宣布,并向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