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县(市、区)政府
疫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政府或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4)市畜牧局
加强对应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的督导,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协助疫情应急处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必要时,建议省畜牧兽医局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4.3.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市畜牧局应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的建议,由市政府启动本预案。
(1)市政府
市政府根据市畜牧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根据本预案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的要求,组织、指挥县(市、区)及指挥部成员单位实施扑疫和群防、群控工作;根据需要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及时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市政府根据疫情情况做出决定。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市政府决定);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2)县(市、区)政府
疫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县(市、区)政府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锁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运载动物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3)市畜牧局
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流行病学调查和防控技术规范的培训工作;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必要时,建议省指挥部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4)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向市畜牧局报告疫情。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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