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h、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3)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a、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b、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c、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d、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e、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流行病学调查和防控技术规范的培训工作。
f、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g、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4)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a、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
b、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c、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确诊。
d、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5)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a、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入境动物或动物产品、防控药品等违法活动。
b、境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依法设立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c、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当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协助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取区域封锁、动物扑杀和消毒等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4.3.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市畜牧局应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的建议,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启动本预案。
(1)市政府
市政府根据市畜牧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指挥县(市、区)扑疫工作和群防、群控工作;根据需要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2)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向市政府报告疫情。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