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县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的启动程序
接到疫情报告并经初步调查核实后,事发地县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或向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申请组织有关专家对疫情的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确定疫情级别。根据疫情级别向相应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
4.3 突发动物疫情分级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次设定四个响应级别。
4.3.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按照国家、省指挥部的统一领导,由市政府启动本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1)市政府
a、启动市级应急响应机制。
b、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c、组织指挥县(市、区)政府以及市直有关部门开展群防群控工作。
d、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e、必要时,可请求省指挥部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2)县(市、区)政府
a、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b、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c、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涉及跨区域的上一级政府决定。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市政府决定。
d、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e、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运载动物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f、依照《
襄樊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做好新闻发布工作。新闻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