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用航空管理办公室在接到重大以上飞行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并在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有关事故情况。事故发生所在地人民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并在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有关事故情况。
发生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相关单位要及时、主动向襄樊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提供事故航空器相关资料,为襄樊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研究救援方案提供依据。
(2)信息通报。
市民用航空管理办公室接到事故相关信息后,进行确认汇总,报市政府及民用航空上级主管部门,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
3.3.3 通信
襄樊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负责组织落实事故现场信息通信保障工作。
3.3.4 现场指挥和协调
各应急救援机构接到事故信息和指挥命令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在襄樊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协同配合,共同实施搜救和紧急处置行动。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当地政府和参加现场应急救援主要机构的负责人组成。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市民用航空管理办公室的协调指挥下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发生。
3.3.5 航空器搜救
民用航空器搜救包括陆上搜救和水上搜救。
襄樊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负责统一指导全市范围的搜救民用航空器工作。
市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拟订陆上使用航空器搜救民用航空器的方案,协调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搜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
(1)陆上搜救。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航空器的搜救工作。
(2)水上搜救。
襄樊市水上搜救部门负责水上搜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
民用航空器搜救工作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执行。
3.3.6 现场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处置力量进行。
襄樊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及民用航空其他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增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