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3 Ⅲ级应急救援响应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较大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3.1.4 IV级应急救援响应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V级应急救援响应:
--民用航空器发生一般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一般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
3.2 应急救援分级响应
--襄樊市辖区内发生I级应急救援响应事件时,启动
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国务院相关部门预案、湖北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本预案。
--襄樊市辖区内发生II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急预案、湖北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本预案。
--襄樊市辖区内发生Ⅲ级应急救援响应事件时,启动襄樊市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
--襄樊市辖区内发生IV级应急救援响应事件时,启动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预案、民用航空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和本预案。
启动本级应急救援预案时,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必要时申请启动上一级应急救援预案。
启动本级应急救援预案时,相应的下级应急救援预案应提前或同时启动。
3.3 应急救援响应内容
3.3.1 应急救援响应程序
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接到飞行事故信息后,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启动并实施本预案和相关县(市)区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向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报告。
--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先期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需要其他应急力量支援时,向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提出请求。
3.3.2 信息报告和通报
(1)信息报告。
市民用航空管理办公室接到重大及以上事故相关信息后,应立即报市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并做好续报工作,同时通报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在接到事故相关信息后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