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防汛抗旱的重要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发言人制度,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防汛抗旱指挥部指定的发言人,通过本地网站、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
5.4.2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地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组织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规范课程、分类施教、严格考核、结业发证,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一般情况下,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4)部队、武警抗洪抢险应急队伍的培训,分别由军分区、武警襄樊市支队统一安排,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5.4.3 演习
(1)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习,一般2~3年举行一次,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
6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地方的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6.1.1 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6.1.2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灾民,作好灾民临时生活安排,负责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水喝、有衣被、有住所,解决灾民的基本生活问题。
6.1.3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疗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市、县(市、区)防汛部门应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防汛抢险物资,做到合理调配,并尽可能多筹多储多备。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组织突击施工,尽快修复。属于工程量大的水毁恢复项目,分级列入基建计划,防洪工程应力争次年洪水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等基础设施,按照部门职责,尽快组织修复,投入正常运用。
6.4 分蓄洪区补偿
襄东、襄西分蓄洪区的分洪运用补偿,待省人民政府制定《湖北省分蓄洪区补偿暂行办法》后,按规定执行。
6.5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6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各地防汛抗旱部门应实行防汛抗旱工作年评价制度。当年防汛抗旱工作结束后,应对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7.1.1 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2 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3 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各地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工作。
7.1.4 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地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7.1.5 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
7.1.6 一般洪水:水文要素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7.1.7 较大洪水:水文要素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