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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目录(简本)


  (2)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或抗旱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襄樊军分区、武警襄樊市支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当执行国家赋予的抗洪抢险任务。

  (2)在抗旱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都有承担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分配抗旱任务的责任。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5.2.3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电力供应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和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襄东、襄西分蓄洪区应用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汉江分蓄超额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即时调配。

  5.2.5 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社会治安保卫工作,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维护工程设施安全,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协助组织爆破专家对爆破方案会商,做好防汛抢险、分洪口门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分蓄洪区的社会秩序。

  5.2.7 物资保障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防指要求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料。市防指办公室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物资品种,提高抗洪抢险的科技含量。严重缺水的城市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工程。

  5.2.8 资金保障

  (1)各县(市、区)财政筹集安排的防汛抗旱资金,用于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和水利工程修复补助。

  (2)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市水利局、市汉江修防处、市堤防管理处可以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或防汛费,以加强保护区内的防洪工程建设,提高抗洪能力。

  5.2.9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责任。

  (2)汛期或旱季,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在各种新闻媒体发布水雨工情信息,以引起社会关注。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各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搞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地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在做好本行业本系统抗灾工作的同时,按照分工,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地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3 技术保障

  5.3.1 决策支持系统

  (1)逐步建立与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互联互通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升级市防汛抗旱调度系统,确保水情信息、气象信息的自动抓取。

  (3)建立和完善汉江、唐白河、南河、北河、蛮河、小清河等重要河段的洪水预报、预警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4)建立工程数据库及汉江、唐白河、南河、北河、蛮河、小清河等重点河流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重要防洪工程的基本信息和社经信息的快速查询。

  (5)建立汉江和唐白河、南河、北河、蛮河、小清河等重要河段的防洪调度系统,并适时制定和优化洪水调度方案,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6)建立与省防办和省内各市州防汛抗旱指挥部之间的异地会商系统。

  (7)开发全市旱情监测、分析系统,开展旱情信息采集试点建设,为宏观分析全市抗旱形势和作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8)合理加密山洪灾害预测与防治水雨情监测站网,增加预警信息量,提高预测水平和防治能力。

  5.3.2 各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建立专家库,由气象、水文、水利、防洪、抗旱、地质、通信、信息、爆破等方面专家组成,具体负责提供相关专业的技术咨询。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及时派出专家组,分类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 公众信息交流

  (1)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审批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主要江河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并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本区域的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旱情、灾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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