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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目录(简本)


  4.9.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专家咨询意见,深入分析,按照预案,研究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级部门指挥决策。

  4.9.3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本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堤防、水库险情的抢护,应按事先制订的抢险预案进行。汉江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严格执行抢险预案,在防汛抢险专家组的指导下实施。

  4.9.4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 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和消毒药品,以备随时应用。

  4.10.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0.3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0.4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5 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对转移的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并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0.6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措施;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1.2 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调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2 信息发布

  4.12.1 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实行分级管理,并应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发布主要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

  4.12.2 事关全市或重大的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市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市防办会同民政局审核和发布;涉及部队和武警的,由军分区、武警襄樊市支队审核。

  4.12.3 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辖区内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的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当地防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

  4.13 应急结束

  4.13.1 当严重的水旱灾害趋势减缓,并得到有效控制时,市防指和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以文字的形式,通过媒体宣布结束应急响应程序或紧急防汛期、紧急抗旱期。

  4.13.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间规定征调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3.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3 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通信保障的成员单位应将防汛抗旱通信保障纳入本部门应急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同时尽可能利用现有设施,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应调度应急通信设施,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设施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时,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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