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按程序启动相关专题预案。
(6)市防办派工作组赴一线具体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7)市防办加强值班,增加值班人员,强化值班纪律,随时掌握汛情、旱情、工情和灾情的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加强协调、督导防汛抗旱工作。
(8)适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
(9)市防指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市防指成员单位,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工作。经委和电力部门确保防汛抗旱用电需要。财政局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铁路、交通、民航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保障。民政局组织救助受灾群众。卫生局派出医疗专班,赴各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工作。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相关县(市)区的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10)相关县(市、区)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掌握情况。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险区群众,组织强化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将工作情况随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防指。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 已经出现或预测、预报将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应急响应
(1)汉江发生一般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设防);
(2)小清河、唐白河、南河、蛮河发生较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警戒);
(3)大李沟、南渠发生较大洪水;
(4)一般中型水库发生多座水库超设计标准洪水;
(5)小型水库发生多座水库超校核标准洪水;
(6)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7)发生一般渍涝、山洪灾害;
(8)全市发生轻度干旱;
(9)城区发生城市轻度干旱。
4.5.2 Ⅳ级响应行动
(1)由市防办提出Ⅳ级应急响应行动建议,市防指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2)市防办主任主持会商。
(3)组织召开市防办会议,动员部署,制定相应工作措施。
(4)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发布蓝色Ⅳ级警报。
(5)按程序启动相关专题预案。
(6)市防办派专家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7)防办加强值班,强化工作纪律,随时掌握汛情、旱情、工情和灾情的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和预警。
(8)适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
(9)市防指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10)相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加强值班,及时掌握情况,将工作情况随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防指。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 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7.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7.3 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信息部门负责处理。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上报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上报。
4.7.4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信息部门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调查核实,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凡属本级或上级领导对发布的信息作出批示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立即传达贯彻,并组织专班核实,研究具体落实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4.7.5 市防办接到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抄送有关部门,并及时续报。
4.8 指挥和调度
4.8.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8.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应迅速进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8.3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市防办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 抢险救灾
4.9.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