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相关县(市、区)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可依照有关程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国家《
防洪法》、《
防汛条例》等相关规定,行使权力,紧急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掌握情况。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险区群众,组织强化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受灾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将工作情况随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防指。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已经出现或预测、预报将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应急响应。
(1)汉江发生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警戒、接近保证);
(2)小清河与唐白河同时发生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警戒、接近保证);
(3)小清河或唐白河、南河、蛮河发生特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保证);
(4)汉江干流及南河、小清河、唐白河、蛮河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5)大李沟、南渠发生超设计标准洪水;
(6)大型或全国防洪重点中型水库发生多座水库超设计标准洪水;
(7)一般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8)发生严重渍涝、山洪灾害;
(9)汉江水质发生较严重污染;
(10)全市发生大干旱;
(11)襄樊市区发生城市重度干旱;
(12)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城市重度干旱。
4.3.2 Ⅱ级响应行动
(1)由市防办提出Ⅱ级应急响应行动建议,市防指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2)市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
(3)经市防办向省防办报告后,可依法宣布全市进入紧急防汛期。
(4)立即组织召开市防指指挥长会议,紧急动员部署,强化相应工作措施,强化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省防办,同时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军分区通报。
(5)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发布橙色Ⅱ级警报。
(6)按程序启动相关专题预案。
(7)市防指应派工作组赴一线具体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8)市防办加强值班,增加值班人员,强化值班纪律,随时掌握汛情、旱情、工情和灾情的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加强协调、督导和事关全局的防汛抗旱调度。
(9)适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
(10)市防指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市防指成员单位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工作。经委和电力部门确保防汛抗旱用电需要。财政局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市防指办公室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铁路、交通、民航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保障。民政局及时组织救助受灾群众。卫生局及时派出医疗专班,赴各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工作。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相关县(市、区)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可依照有关程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国家《
防洪法》、《
防汛条例》等相关规定,行使权力,紧急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掌握情况。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险区群众,组织强化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将工作情况随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防指。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已经出现或预测、预报将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应急响应。
(1)汉江发生较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警戒);
(2)小清河或唐白河、南河、蛮河发生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警戒、接近保证);
(3)汉江干流及南河、小清河、唐白河、蛮河堤防发生多处险情;
(4)大李沟、南渠发生接近设计标准洪水;
(5)一般中型水库发生多座水库超校核标准洪水;
(6)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7)发生较严重渍涝、山洪灾害;
(8)汉江水质发生一般污染;
(9)发生较大干旱;
(10)襄樊市区发生城市中度干旱;
(11)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城市中度干旱。
4.4.2 Ⅲ级响应行动
(1)由市防办提出Ⅲ级应急响应行动建议,市防指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市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
(3)组织召开市防指有关成员会议,紧急动员部署,强化相应工作措施,强化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省防办,同时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军分区通报。
(4)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发布黄色Ⅲ级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