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本级党委、政府和当地军事指挥机关、武警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由县级人民政府首长担任指挥长。其办事机构设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2.4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市建委及市水利局下属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在建工程业主单位等,汛期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灾组织,负责各自的防汛抗灾工作;市内有防洪任务的水电工程、企业单位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部。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1)市气象、水文部门应联合下级部门对天气进行监测和预报,将相关信息报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气象及水文部门要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进行联合监测、会商、预报,并对水旱灾害趋势作出评估,提高精度、增加预见期,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向各县(市、区)防指、市防指成员单位通报情况,提早预警,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启动相关预案,整体联动,做好应对准备。必要时,市机要通讯、消防等部门要做好有关工作。
(3)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要增加水文测报段制,并及时向省、市防指上报实时水雨情。
3.1.2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a.当江河达到设防水位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明口、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防守情况、出险抢险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沿江河各有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向市防指报告堤防、涵闸、明口、泵站等工程设施防守情况、出险情况,市防指将有关防守及出险情况汇总上报省防指。
b.当堤防和涵闸、明口、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除险情况、通信联络方式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名单;若遇重大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引发堤防溃口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要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区域进行预警,同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出险抢险情况,市防指应及时向市委、市政府转报并在险情发生3小时内上报省防指。
(2)水库工程信息
a.汛期,水库(包括综合利用水库及发电为主水库,下同)管理单位每天将水库工程运行情况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将大、中型水库运行情况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全市大、中型水库运行情况汇总后报市防指。
b.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或正常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设施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
c.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县(市、区)防指、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险情,并及时向下游预警、迅速处置险情。县(市、区)防指、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险后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大型或全国防汛重点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3小时内报至省防指。
d.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在做好各项抢险准备的同时,实施多种手段提早预警,为下游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道路、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再报,以便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成因、范围以及对人口、工农业生产、农村饮水、城市供水、林牧渔业以及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数量及分布、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一旦发生旱情,应及时上报。发生严重旱情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核实,迅速上报。
(3)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旱情。遇旱情急剧变化时应及时加报。
3.1.5 供水水质信息
(1)各级环保、水文部门负责监测辖区内的江河水库供水水源及水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