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治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对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政府;中央、省属驻樊企业在报告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同时,应当上报企业主管部门。当地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级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中央省属企业和事故灾难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抄送襄樊市安监局。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协调指挥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协调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襄樊市安监局、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灾难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2 预警行动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I级(特别重大)响应、II级(重大)响应、Ⅲ级(较大)响应、IV级(一般)响应。
重大以上事故应急响应行动(具体标准见预案适用范围)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当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重大以上事故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安监局、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一般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市政府应急预案实施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