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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2007修正)

  (十二)设区的市以上的广播中心、电视中心的差转台、发射台、主机楼;
  (十三)县级以上的长途电信枢纽、邮政枢纽、卫星通信地球站、程控电话终端局、本地网汇接局、应急通信用房等邮政通信项目;
  (十四)城市供水、贮油、燃气项目的主要设施;
  (十五)大型粮油加工厂和15万吨以上大型粮库;
  (十六)综合医院或300张床位以上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医技楼、重要医疗设备用房以及中心血站等;
  (十七)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海水淡化项目;
  (十八)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
  (十九)重要军事设施;
  (二十)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的项目;
  (二十一)大型工矿企业、大中型化工和石油化工生产企业、大中型炼油厂的主要生产装置及其控制系统的建筑,生产中有剧毒、易燃、易爆物质的厂房及其控制系统的建筑;
  (二十二)年产100万吨以上水泥、100万箱以上玻璃等建材工业项目;
  (二十三)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及以上区域内的坚硬、中硬场地且高度≥80米,或者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0g及以上区域内的中软、软弱场地且高度≥60米的高层建筑;
  (二十四)省、设区的市各类救灾应急指挥设施和救灾物资储备库;
  (二十五)大型影剧院、大型体育场馆、大型商业服务设施、8000平方米以上的教学楼和学生公寓楼以及存放国家一、二级珍贵文物的博物馆等公共建筑;
  (二十六)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它项目;
  (二十七)省政府认为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它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单位需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抗震设防要求的,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提供,并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 下列地区应当进行地震小区划工作:
  (一)编制城市规划的地区;
  (二)位于复杂地质条件区域内的新建开发区、大型厂矿企业;
  (三)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地区。
  在完成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城市或者地区,应当按照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地震小区划工作,根据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应当向社会公开,方便建设单位和公民查询。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抗震设防要求。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项目,或者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而未进行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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