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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2007修正)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1998年9月24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3月30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火山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火山监测预报、灾害预防、应急救援、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逐步提高防御地震、火山灾害的能力。
  第四条 防震减灾工作由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省、市、县、自治县地震局为同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防震减灾工作的需要安排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的年度财政预算。其经费投入总体水平应当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同级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审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的宣传教育,普及防震减灾知识,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
  学校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列入教育内容,并进行必要的防震减灾训练。
  每年七月的最后一周,为全省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震减灾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妨碍、破坏防震减灾工作的行为。

第二章 监测预报

  第八条 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负责制定本省地震、火山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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