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5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3月30日
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和第三条合并,改为第二条,修改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火山监测预报、灾害预防、应急救援、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有关条款中的“地震”相应修改为“地震、火山”。
二、第五条改为第四条,第二、三款合并为一款,作为第二款,修改为:“省、市、县、自治县地震局为同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
三、第六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防震减灾工作的需要安排经费,列入本级政府的年度财政预算。其经费投入总体水平应当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同级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审定工作。”
四、第八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的宣传教育,普及防震减灾知识,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
“学校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列入教育内容,并进行必要的防震减灾训练。
“每年七月的最后一周,为全省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