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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禁止伪造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

  第二十一条 农业投入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发现经营禁止销售的农业投入品时,应当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禁用、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名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鼓励科学使用有机肥、微生物肥料、生物农药和可降解地膜等。

  第二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二)超范围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三)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四)使用农药捕捞、捕猎;

  (五)收获、捕捞、屠宰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

  (六)在禁止生产区生产禁止生产种类的农产品;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农产品经营

  第二十五条 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畜禽屠宰场、商场(超市)、专卖店、配送中心、仓储单位等应当承担下列管理责任:

  (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和经营管理档案,配备专兼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二)运输、储存需冷藏保鲜的农产品配有冷藏设施;

  (三)保证经营场所清洁卫生,对场地及使用器械定期消毒;

  (四)查验农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及其他合格证明;

  (五)与进入市场经营农产品的经营者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质量安全责任;

  (六)发现市场内经营禁止销售的农产品,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农产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农产品经营者进入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专卖店从事农产品经营的,应当持有所经营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产地来源证明及其他合格证明,并应当在摊位(专柜)显著位置悬挂农产品标示牌,如实标明农产品品种、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及合格证明等内容。农民自种自养自销少量农产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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