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核实灾情,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
4.2.4 震情灾情公告
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地震局和有关县(市、区)地震局(办)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l小时内,组织发布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发布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适时组织后续公告。
4.3 通信
启动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开通地震应急通信链路,利用公共网络等,实时获得地震灾害现场的情况。信息产业部门迅速了解地震灾区的通信状况并派出人员进行维护和抢修。
4.4 指挥与协调
4.4.1 I级响应
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帮助实施国家地震应急;市政府配合实施地震应急工作。市政府根据职责和规定,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主动开展地震应急先期处置工作。先期处置工作按照省、市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执行。
4.4.2 Ⅱ级响应
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省地震局在省政府领导下,组织、协调省级地震应急工作。市政府配合实施地震应急工作。市政府配合实施地震应急工作,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主动开展地震应急先期处置工作。先期处置工作按照省、市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执行。
4.4.3 Ⅲ级响应
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省地震局指导、协调省级地震应急工作。
(1)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市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启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将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和民政厅,同时通报当地驻军和武警领导机关;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组织灾区的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等工作。
(2)省地震局指导、协调省级地震应急工作
省地震局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并抄送省政府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市地震局;组织省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赴灾区;指导灾区的地震现场工作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救援队、工作组的地震应急工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