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市政府领导辖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实施地震应急工作;市地震局做好有关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省政府、市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地震应急工作;市地震局指导、协调灾区地震局做好有关地震应急工作。
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Ⅲ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Ⅱ、I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决定。Ⅳ、Ⅲ级响应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地震局。
市地震局对灾区所在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地震应急响应级别进行核准并考虑相关因素,确定相应的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市级地震应急分级响应如下图所示: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 地震局系统的震情速报
对于辖区2.5级以上有感地震和受邻区波及影响的地震,震后40分钟内,市地震局将地震有关参数上报市委市政府。
对于辖区和邻区发生3.5级以上地震,市地震局震后40分钟内将地震精确参数上报市委市政府,并通报震区政府和地震部门。
4.2.2 地震局系统的灾情速报
市地震部门尽快了解震区地震影响和大致破坏情况,震后l小时内(夜晚延长至2小时)将初步了解到的情况报市政府,同时抄报省地震局;要利用灾情速报网保持与震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灾情发展动态,按1、2、6、6、6……小时间隔向市政府和省地震部门报告或传真动态信息,如有新的突出灾情应随时报告。
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到达后,迅速调查、收集地震灾情,及时向市地震部门报告,经市地震部门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同时抄报省地震局;有条件的情况下,尽快将现场震害图像分期按技术约定传送至省、市地震部门指定的网址。市、县(市、区)地震部门、地震台站要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安”。
4.2.3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地震部门;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市地震局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收到特别重大、重大地震信息后,应在3小时内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并及时续报;同时抄送市民政局;并及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