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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七条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经平等协商提出的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集体协议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未成年工特殊权益保护措施;

  (二)选举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履行职责情况报告;

  (三)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

  (四)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实行厂务公开的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年度工作计划,企业生产经营管理重大决策,企业重组、改制、破产的实施方案,企业经营者报酬实施方案,大额资产处置方案的报告;

  (二)通过企业有关劳动报酬、企业年金、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生活福利、职工奖惩、裁员分流、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

  (三)评议和监督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参照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参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本单位以及全体职工应当执行。

  依法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审议决定的事项而未提交或者审议未通过的,企业、事业单位就此事项作出的决定不得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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