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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4号)


  《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于2007年11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1月30日

  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企业、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以及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实行厂务、事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使职权。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工商、民政、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

  地方各级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对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督促企业、事业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开展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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