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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5号)


  《湖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于2007年11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1月30日

湖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2007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长沙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长沙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自治州和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授权就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适用中的具体问题所作的规定;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其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长沙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在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同时,还应当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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