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国土资源和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开展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工作。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
4.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4.3.1速报程序及时限要求
县(市、区)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速报本级指挥部和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同时直接速报省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国务院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总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报告后,应立即(1小时内)如实上报省、市人民政府指挥部和国务院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总指挥部办公室。
4.3.2 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发展趋势、受威胁的人数、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5 应急响应
5.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县(市、区)、市人民政府迅速将险情和灾情报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总指挥部。
5.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I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县(市、区)、市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措施。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
5.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