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1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3.4.2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4 预防和预警机制
4.1 预防预警信息
4.1.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市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市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连,连接市有关部门、县(市、区)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4.1.2 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机构,要广泛收集、整理、分析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包括气象雨情信息、江河水库水情信息、地震活动信息、人类工程活动信息、地质灾害隐患变形监测数据等),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
4.2 预防预警行动
4.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4.2.2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险情时,要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4.2.3 编制紧急防灾预案与发放“防灾明白卡”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和村、居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要制定以地质灾害区(点)人员财产转移避让为主要内容的紧急防灾预案,并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到相关单位和村民手中。
4.2.4 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
4.2.5 建立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支撑系统
各级政府应开展地质灾害区划调查,编制防治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