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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简本)

  迅速组织市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分析、采样和检测,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疫情控制措施,同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卫生厅报告有关情况。

  (3)县(市、区)政府的应急反应

  在市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应急反应

  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及时向当地政府、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迅速组织卫生应急救治队伍在省、市专家组的指导下,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当地政府、市卫生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4.4.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根据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卫生局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请省卫生厅提供技术支持。

  4.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生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建议,报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建议,报市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厅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建议,报县(市、区)政府或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局报告。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应急处理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5.2 奖励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人事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抚恤和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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