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涉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省级和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与技术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技术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开展技术培训:县(市、区)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积极参加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举办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班,并负责对当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人员进行培训。
4.3.5 卫生监督机构
(1)负责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收集与分析,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
(2)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相关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3)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4)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3.6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量,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理工作。
(2)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和变化情况。
4.3.7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涉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台,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4.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应急反应
市、县级政府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命令或应急处理工作需要,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4.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应急反应
事件发生地的市、县级政府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其他县(市、区)根据省政府命令或应急处理工作需要成立应急指挥部,加强监测预警,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4.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反应
(1)市政府应急反应。
市政府负责本区域内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2)市卫生局的应急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