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各级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对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2小时之内上报省卫生厅,也可直接上报卫生部。
疫情涉及外地(市)的,市卫生局应及时向省卫生厅报告。
3.3.3 报告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3.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接到报告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同时,按照国家疫情网络直报的有关规定,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报告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逐级审核信息、汇总统计、分析,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 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的县(市、区)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反应启动程序
经初步调查核实之后,事发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本地有关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可能危害程度进行评估,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并向当地政府提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的建议。
4.3 应急反应措施
4.3.1 市、县(市、区)政府
(1)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和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市、区)级以上政府报经上一级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涉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其他控制措施: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备和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