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根据需要安排有关方面专家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专家组成员;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及职责
(1)医疗机构
事发地医疗机构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必要时、市级医疗机构参与处理。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事发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核实与分析,并根据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按照规定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等工作的指导。较大级以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必须请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工作;对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需要参与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技术指导和实验室检测工作。
(3)卫生监督机构
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指令,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4)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负责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对口岸出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疾病监测、疫情报告、病人控制、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市卫生局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组织实施主动监测工作。
3.2 预警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提出预防控制措施建议,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市卫生局应当掌握我市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并对其发生发展趋势作出预测,根据需要向市政府提出相应级别(较重级及一般)的预警建议。
市政府根据省级及以上政府的决定和市卫生局提出的建议,向全市发出公共卫生事件预警。预警分为四个级别,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b.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c.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d.县级以上政府。
e.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