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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简本)


  (4)霍乱在一个市(州)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州),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卫生部或省卫生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9例以下。

  (3)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在市(州)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群体性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1-4人。

  (9)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区)同一感染地点发生血吸虫病急性感染病例30人以上。

  (10)省卫生厅或市卫生局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2)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区)同一感染地点发生血吸虫病急性感染病例11-29人。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市卫生局或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市政府统一领导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设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市卫生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的建议。

  县级政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政府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的建议。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1.1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的职责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市政府领导担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在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组织领导本市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本市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决定及需要采取的措施。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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