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2号)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于2007年11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1月30日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
第一条 为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使用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通过专用设备装运、储存的水泥。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推广应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措施,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推广应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其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在散装水泥推广应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散装水泥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对符合散装水泥发展规划的散装水泥生产、储存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相关设备的购置和维修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项目核准、用地、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八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等进行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技术及配套设施设备的研究与开发。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技术及配套设施设备的资金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