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通信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市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各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各应急处置机构应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保证联络畅通,我市的环保投诉热线12369应保持24小时畅通。
6.4 应急队伍保障
有关类别环境应急专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我市作为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应当建立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对中央、省属大中型化工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队员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省、市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对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的人员进行重点培训,提高其应急救援的素质和能力。
6.5 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各专业环境应急队伍。
6.6 治安、交通管制保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后,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保障运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的车辆和道路的畅通,确保应急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必要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应急需要及时协调民航、铁路和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6.7 医疗卫生保障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突发环境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
6.8 其它保障
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协调,保障险区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水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它生活必需品。
6.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环境事件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提供事故发生时人员避难所需的场所。
6.10 宣传、培训与演练
6.10.1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加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