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Ⅲ级响应
襄樊市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按照程序启动应急响应,并及时向省有关部门通报事件发展情况和应急处置救援进展情况。
(5)Ⅳ级响应
襄樊市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按照要求开展应急响应处置。
(6)应急处置时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随时将响应等级升级或降级。
当污染事故有进一步扩大、发展趋势,或因事故衍生问题造成重大社会不稳定事态,指挥部将根据事态发展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并发布预警信息,同时向上一级突发性环境应急指挥部请求援助。
4.3 处置措施
(1)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按《襄樊市突发环境事件环境监测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2)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按《襄樊市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襄樊市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襄樊市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关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3)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储运污染事件的处置,分别按《襄樊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襄樊市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预案》、《襄樊市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4)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的处置,按《襄樊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襄樊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襄樊市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5)船舶、港口污染突发事件的处置,按《襄樊市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襄樊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6)汉江溢油污染事件的处置,按《襄樊市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7)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放射性废物辐射事件的处置,按《湖北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预案》、《襄樊市处置核与辐射恐怖袭击的预案》组织实施;
(8)农业大气、农业用水、农业土壤污染事件的处置,按《襄樊市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4.4 应急监测
市环保局环境应急监测队伍按照《襄樊市突发环境事件环境监测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响应,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并负责指导县(市、区)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应急监测工作。
4.5 信息报送程序与制度
按照《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凡发生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必须建立报告制度。较大环境事件纳入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按照程序报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后,报指挥部及政府相关部门;重大环境事件、特大重大环境事件按照《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