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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简本)


  1.3.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3.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市(州)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3.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市)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襄樊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性环境事件(水污染事件、大气污染事件、固体废弃物污染事件、噪声污染事件、辐射污染事件等)及其衍生造成的突发性环境事件。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1.5.2 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响应。

  1.5.3 平战结合,专兼结合。

  1.5.4 系统联动,科学应对。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2.1.1 领导机构

  成立襄樊市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对事件的全过程负总责。

  发生重大、特大环境事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较大突发性环境事件由市政府分管市长担任指挥长。

  一般突发性环境事件由县(市、区)政府主管环保副县(市、区)长担任指挥长,成员由县(市、区)预案涉及部门领导组成,涉案企业领导或技术负责人列席。

  2.1.2 综合协调机构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

  2.2 机构职责

  2.2.1 指挥部主要职责

  统一负责领导指挥全市突发性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指挥较大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各有关成员部门按照本部门的应急预案负责各自专业领域的应急救援工作。

  2.2.2 综合协调机构的职责

  在襄樊市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市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较大突发性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市级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部署全市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环境污染应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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