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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简本)

襄樊市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简本)
(二OO六年八月十七日)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应对突发性环境事件,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和救援水平,将突发性环境事件对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的损失降至最小程度,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6)《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8)《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9)《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工作的通知》。

  1.3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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