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简本)
(二OO六年八月十七日)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应对突发性环境事件,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和救援水平,将突发性环境事件对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的损失降至最小程度,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6)《
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
(7)《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8)《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9)《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1)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工作的通知》。
1.3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