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科技馆、博物馆、天文馆、气象台(站)、文化馆、图书馆、科技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以及动物园、植物园、自然保护区等是开展科普活动的主要场所。科普网站或者网页是虚拟的网上科普场所。
科普场所应当发挥展示和教育的功能,面向社会开展科普活动。
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设施除向公众常年开放外,还应当对青少年实行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对现有科普场馆、设施应当加强管理,做好利用、维修和改造工作,并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经费困难的,同级财政应当予以补贴,使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开展科普宣传、展览展示、研究、创作等各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二)承担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委托的科普项目;
(三)向政府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和组织提出加强和改进科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享受优惠政策,获得报酬、奖励和其他合法权益。科普工作者的科普著作、论文、直接参与或者指导的县级以上科普竞赛的成绩、获得的科普奖励等科普工作业绩,作为其评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之一。
本条例所称科普工作者,包括各类专职或者兼职从事科普研究、创作、编译、教育、展示、出版和青少年科技教育的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组织等机构的科普工作人员,以及科普工作志愿者。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投资兴建科普场所、提供科普展品和教具、维护场所运行等方式兴办科普事业。
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可以按照市场机制运行,培育科普展览、展品等市场,发展科普产业。
第二十二条 鼓励多渠道筹措资金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鼓励境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科普事业。
支持和促进科普工作对外合作与交流。鼓励和支持闽台、闽港、闽澳间开展科普合作与交流。
第二十三条 从事下列活动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一)经认定出版综合类科技报纸、科技音像制品;
(二)经认定的科技馆、博物馆等科普基地开展的各类科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