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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公告
(闽常〔2007〕9号)


  《福建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6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6月4日

  福建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省、人才强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科普活动,包括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

  第三条 科普是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科普工作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提升素质、促进和谐的方针;坚持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的原则;注重实效,因地制宜,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进行。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伪科学。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禁止以科普为名传播不健康、不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进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科普工作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科普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流机制,加强科普队伍建设,培训基层科普人员,增加科普经费投入,加强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乡科普网络,提高为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并将科普工作作为科技进步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考核内容。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科学技术协会和其他有关部门、有关社会团体参加的科普工作协调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本行政区域科普工作重大事项,协调解决科普工作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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